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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博物館藏品征集規程

2021-06-22    來源:國家文物局    編輯:

國有博物館藏品征集規程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博物館藏品征集工作,優化國有博物館藏品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條例》《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藏品征集,是指國有博物館(以下簡稱博物館)根據本館宗旨、定位、發展方向,通過購買或接受捐贈的方式取得藏品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博物館應建立藏品征集管理制度,明確征集范圍、方式、條件,進行公開征集;設立專門機構或明確責任部門(以下簡稱征集部門),擬訂藏品征集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規范有序開展征集工作。博物館不得征集來源不合法或來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動不得有違博物館職業道德。

第四條 藏品征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集體決策原則,并納入本單位“三重一大”事項范圍;涉及確定征集意向、定價、決策實施等環節,由館務會議集體研究決策,并遵循利益相關方回避原則。

第五條 博物館通過購買方式征集藏品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征集調查。征集部門應多渠道尋找征集線索,對擬征集物的真實性、來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進行初審,提出擬征集物清單。

(二)專家鑒定。征集部門根據擬征集物類別,組織不少于3名相應研究方向的專家,對擬征集物的真偽,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流傳經歷,估價(獨立給出)等進行鑒定,出具專家鑒定意見。對真偽鑒定實行“一票否決”。

(三)估價建議。征集部門根據專家估價的平均值,參考本館征集同類藏品價格、國有文物商店出售類似物品價格、文物拍賣公司拍賣類似標的成交價格,形成擬征集物估價建議。估價建議應嚴格保密。形成的估價建議價格較高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估價建議。

(四)價格談判或協商。征集部門、財務部門共同組成不少于3人的談判或協商小組,以估價建議額為上限,與擬征集物所有者進行價格商談。對于多個所有者能提供的擬征集物,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分別與多個所有者談判后確定征集意向;對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擬征集物,由雙方進行價格協商,達成一致后確定征集意向;如價格超出估價上限,則中止征集。談判或協商中應做好會議記錄、文件簽字。

(五)征集實施。博物館召開館務會議,對談判結果進行集體研究審議,形成征集決策意見。如確定征集,則由征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雙方應簽訂征集合同,明確征集物的名稱、數量、價款、稅費、交付期限及方式、權責約定等。凡有償征集的,應要求被征集方開具發票、收據等有效憑證。

(六)支付驗收。財務部門根據征集部門提交的合同、發票、征集物清單等征集憑證,辦理支付手續。征集部門會同財務、保管部門共同辦理驗收、移交和入庫等手續。

(七)登記入賬。財務部門應按照政府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據購買價格及時登記入賬,確保不重不漏。

(八)建檔備案。保管部門應于征集物入館驗收后盡快完成藏品編目、建檔工作,屬于文物的,應當區分文物等級,設置文物檔案,并依法備案。征集部門應將征集過程所有原始資料整理歸檔,永久保存。

(九)監督檢查。紀檢、審計部門負責對征集中的重要事項進行監督,國有博物館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專項檢查。

第六條 博物館通過接受捐贈方式征集藏品的,可參照第五條規定的程序執行,并就捐贈物的名稱、數量、用途以及各方權利義務等訂立捐贈協議,根據估價建議登記入賬。博物館接受捐贈應以精神鼓勵為主,如確有必要,可給予適當物質獎勵。

第七條 博物館委托國有文物商店等機構代為征集藏品的,應事先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責,包括征集物類別、標準、價格范圍、交付、驗收、支付方式等。

第八條 博物館應通過年報、網站、媒體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藏品征集價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地方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國有博物館可依照本規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地區(館)藏品征集工作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十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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