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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文物局聯合印發《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2021-04-01    來源:財政部    編輯:

近日,財政部、國家文物局聯合印發了《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21〕84號,以下簡稱《辦法》),對規范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明確了有關要求。我國是文物大國,文物總量龐大、收藏體系多元、類型豐富、文化價值高、保護難度大,文物資源資產的行業特點明顯。

《辦法》著力構建符合文物特點和內在規律的管理體系,明確了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登錄和清查、保護利用、信息化管理、資產報告等管理要求。《辦法》的總體定位是:保障國有文物資源資產安全完整、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明確了文物資源資產管理遵循保護為主、全面登記、合理利用、動態監控、分類施策、分級管理的原則。《辦法》在計價核算方面充分考慮了文物計價難的實際和特殊情況,以文物行業管理中的文物總登記賬制度為依據,提出了實物量和價值量并重、以實物量為主更全面反映文物資源資產情況的管理思路。《辦法》還強調了加強文物利用的要求,“讓文物活起來”,即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加強文物資源資產展示利用管理,有效盤活文物資源資產,提高文物資源資產利用效率,充分發揮文物宣傳教育作用,以滿足社會公共文化需求。《辦法》還提出,建立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和管理收藏單位可以結合地理信息地圖對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進行信息化管理,讓數據動起來。

《辦法》的印發實施,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充分發揮文物對于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彰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自信的基礎性作用。

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國有資產報告制度,保障國有文物資源資產安全完整、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取得、保管保護、使用、處置、報告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文物資源資產來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征集、購買、調撥、捐贈、依法置換、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第四條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遵循保護為主、全面登記、合理利用、動態監控、分類施策、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其他主管部門、管理收藏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文物資源資產登記、核算、保管保護、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資產報告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綜合性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建立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文物資源資產專業性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所屬管理收藏單位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其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管理收藏單位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和文物行政部門的行業監督指導。

第八條 管理收藏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的規定,負責本單位管理、保護收藏、核算文物資源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文物資源資產的管理收藏單位與實際使用單位不一致的,經相關文物行政部門確認后,由實際使用單位承擔日常管理工作。

本條所稱的管理收藏單位包括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所屬的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考古科研教學機構、文物管理所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國有文物的單位。

第二章 文物資源資產登錄和清查

第九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將全部文物資源資產及時、準確登記錄入文物總登記賬。管理收藏單位的文物總登記賬是統計和核算文物資源資產實物量的依據,應當真實、及時反映管理收藏所有文物的信息。

第十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將成本能夠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資產及時登記入財務賬,確保不重不漏。文物資源資產涉及價值增減變動的,應當及時調整相關賬目。

成本無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資產,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并在年度國有資產報告中體現數量,待成本可以可靠取得后,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入賬。

第十一條 文物總登記賬和文物資源資產財務賬是文物資源資產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記錄,應當作為編制文物資源資產報告和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的依據。

文物總登記賬與文物資源資產財務賬應當定期核對,確保賬賬、賬實相符。

第十二條 管理收藏單位購買、征集文物資源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三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業務部門和財務資產管理部門協作機制,完整反映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四條 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是文物資源資產登記錄入文物總登記賬、文物資源資產財務賬的基礎,分為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見附 1)和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見附 2)。

第十五條 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財務信息和管理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資產名稱、文物級別、文物類別、公布日期、是否可計價、面積、具體地址、文物來源等;

財務信息主要包括:賬面價值、價值類型、入賬信息、資金來源等;

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管理部門、使用單位、管理人員、使用狀況等。

第十六條 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財務信息和管理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資產名稱、文物級別、文物類別、入藏日期、是否可計價、計量單位、文物來源等;

財務信息主要包括:賬面價值、價值類型、入賬信息、資金來源等;

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管理部門、收藏單位、管理人員、使用狀況、存放地點等。

第十七條 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因調撥、交換、損毀、丟失、撤銷退出等發生變動的,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及時變更資產信息卡,并同步調整有關賬目。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管理收藏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文物資源資產清查,清查工作程序參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51 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文物資源資產保護利用

第十九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文物資源資產接收、登記、鑒定、編目、檔案、安全檢查等保管保護制度,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文物庫房管理、修復復制等保管保護制度,明確管理責任,完善內部管理流程。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文物管理的有關規定,設立規范的文物庫房,配備專業設施設備,安排專職人員進行管理,對文物資源資產進行賬目清點,抽樣核查。

第二十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不損壞文物、不改變文物原狀等要求,對文物資源資產進行保養修繕和定期維護,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第二十一條 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對文物資源資產進行保養修繕,承接主體應當按照購買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加強文物資源資產展示利用管理,有效盤活文物資源資產,提高文物資源資產利用效率,充分發揮文物宣傳教育作用,滿足社會公共文化需求。

第二十三條 考古科研教學機構等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加強文物資源資產的科學研究利用,做好文物科研標本的保管保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其他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做好所收藏文物資源資產的管理工作,相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安排專業人員協助。涉及文物行業管理事項,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文物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涉及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等事項,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行政和財務隸屬關系報送情況。

第二十五條 可移動文物借展借用、調撥、損毀丟失,以及不可移動文物拆除等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文物資源資產調撥、拆除或者發生損毀丟失的,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核查處理后,及時調整或者核銷賬務,并在年度國有資產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二十七條 撤銷退出是指不可移動文物降級撤銷和可移動文物退出。文物資源資產撤銷退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管理收藏單位禁止利用文物資源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和擔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禁止將館藏文物資源資產贈予、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第二十九條 文物資源資產借展、交換、調撥等發生的補償費用應當納入單位年度預算,專門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條件和文物征集,不得挪作他用。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產生的其他收入屬于政府所有的,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同級國庫。

第四章 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條 財政部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產管理相關信息化要求,制定文物資源資產管理信息數據規范,建立資產管理信息集中共享機制。

第三十一條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應當按照資產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機制。

有條件的地區和管理收藏單位可以結合地理信息地圖對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進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條 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文物資源資產信息應當與文物普查數據庫中的文物信息相銜接,文物資源資產行業管理信息應當以文物普查數據庫為準并保持一致。

存量文物資源資產數據應當作為管理維護、保養修繕預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規定內容,及時錄入文物資源資產管理信息。文物資源資產管理信息發生變動的,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及時更新信息,保證文物資源資產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實際情況,組織開發符合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特點的個性化功能模塊,加強與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銜接。

第五章 文物資源資產報告

第三十五條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是國有資產報告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三十六條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文物資源資產的實物量與價值量及增減變動、規模、性質、分類等情況;

(二)文物資源資產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文物資源資產取得、保管保護、研究利用和收入情況;

(四)文物資源資產調撥、拆除、損毀、丟失、管理信息變動等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將本單位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納入本單位財務報告和國有資產年度報告,按照規定的程序報送上級文物行政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并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有資產報告制度規定的程序,審核匯總所屬管理收藏單位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本地區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國有資產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同時按照規定程序報送上一級財政部門。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專項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專項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文物資源資產登記入賬核算情況;

(二)文物資源資產保管保護和研究利用情況;

(三)文物資源資產拆除減損等情況;

(四)文物資源資產收支管理情況;

(五)文物資源資產安全管理情況;

(六)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四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其他主管部門、管理收藏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文物資源資產監管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已歸類為固定資產的文物,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文物資源資產管理,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國有企業、管理收藏國有文物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管理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活動,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1.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參考樣式

2.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參考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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