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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2021-02-25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編輯: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強化地理標志保護,深化地理標志管理改革,推進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建設,激勵保護積極性,推廣保護和管理經驗,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示范區是指以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地理標志為對象,具有較大產業規模、較顯著社會經濟效益、較高保護水平,制度健全、機制完善、管理規范,產品特色鮮明、知名度高,對國內地理標志保護起示范、引領、推廣作用的保護地域。示范區可以示范一個或多個地理標志保護。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制定發布示范區建設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建設規劃、籌建驗收和指導管理。省級知識產權局負責示范區建設的組織協調、日常管理和推薦報送,受國家知識產權局委托對示范區工作情況進行籌建驗收。

第四條 示范區建設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高標準建設。在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地理標志中遴選典型代表,加強地理標志保護制度機制建設,提升地理標志保護能力,形成特色鮮明的地理標志保護體系。

(二)堅持高水平保護。示范區建設原則上以地理標志保護地域所在行政區劃為單位,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統籌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強化嚴保護導向,突出部門協同配合,構建社會共治、協調聯動的地理標志保護格局。

(三)堅持高質量發展。樹立叫得響的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示范精品,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保護經驗,發揮示范區引領帶動作用,提高地理標志產品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

第二章 申報與審核

第五條 示范區建設要以保護當地優勢特色和經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標志為主,優先選擇傳承歷史文化技藝并預期可取得較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地理標志。

第六條 示范區申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過地理標志認定。示范區內經批準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或者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時間在3年以上。

(二)具有產業優勢。知名度高,具有較大產業規模,較高年銷售額或出口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者數量達區域內生產者總數的60%以上,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企業產值達區域內相關產業產值的60%以上。

(三)規范誠信守法。示范區內相關地理標志產品生產企業規范、誠信、守法,3年內未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健康、環境保護等責任事故,未受到監管執法等相關部門通報、處分和媒體曝光。

(四)持續政策保障。示范區保護對象所屬領域應為政府發展規劃鼓勵或重點支持范圍,出臺明確的地理標志保護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機制、督促考核和激勵措施等。

第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示范區申報通知,每年組織1次示范區建設申報評定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申報單位,填寫《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申報書》(附件1),并報省級知識產權局。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對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核實將取消其示范區申請資格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八條 省級知識產權局接收示范區建設申請后,應當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提出意見。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知識產權局匯總后推薦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對申報的示范區建設申請進行綜合評審,擇優確定示范區建設名單。名單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0天(日歷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籌建示范區名稱和承擔單位。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條 示范區的主要任務:

(一)夯實保護制度,引領協同推進。健全社會共治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體系,加強區域資源整合和制度銜接,出臺協調配套的保護和管理政策,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和保障措施。

(二)健全工作體系,引領特色質量。建立健全地理標志保護標準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系列標準,提高檢測能力,規范生產過程,保證地理標志產品質量特色突出。

(三)加大保護力度,引領水平提升。開展地理標志保護專項行動,加強地理標志領域行政執法和協同保護,公開有社會影響力的典型案例,強化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監督管理,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標志保護水平,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四)強化保護宣傳,引領意識提升。加強地理標志保護政策宣貫和輿論引導,開展地理標志保護進企業、進市場、進社區、進學校、進網絡等活動,不斷提升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保護意識,加強地理標志保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合作共贏,引領市場開拓。健全涉外地理標志保護機制,積極參與地理標志互認互保國際合作,有組織地通過各類國際交流合作平臺,拓展海外市場,推動中國地理標志產品“走出去”。

第十一條 示范區籌建期為3年。籌建期間,承擔單位應制定實施方案,落實建設責任要求,有序推進各項工作任務。省級知識產權局加強示范區建設的日常管理,國家知識產權局加強檢查抽查,推動示范區建設任務落實。

第十二條 籌建期滿前2個月,承擔單位應對照實施方案進行自查。完成建設目標和工作任務的,承擔單位提交《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籌建驗收申請書》(附件2),由省知識產權局提出意見,匯總后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驗收標準,引入第三方評價,統一組織籌建驗收,可以委托省級知識產權局組織實施籌建驗收。籌建驗收主要內容包括:示范區建設的組織管理,建設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取得的經驗成效等。

第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驗收意見,確定結果并公布。對通過籌建驗收的示范區,及時總結經驗并加以推廣,建立長效機制,加強后續管理;對示范效果不明顯、工作開展不力的,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示范區資格。

第十五條 在示范區建設過程中,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級知識產權局報送工作動態。每年12月底前承擔單位應當向省級知識產權局報送示范區年度總結,省級知識產權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匯總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省級知識產權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加強示范區管理工作文件,并可參照本辦法確定省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

第十七條 示范區承擔單位可以多渠道爭取財政支持,確保示范區建設有效實施,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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